昭通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参照《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市级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办字〔2017〕32号)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使用坚持“保证重点、节约开支、安全行驶、方便工作”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和协调,实行专人驾驶,驾驶员实行上下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
第三条 单位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保养维修;车辆油料、ETC费用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
第四条 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
第五条 单位公务车辆,严禁领导干部自行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驾驶公车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单位公务用车应优先保障一下公务活动:
(一)保障学院重要紧急公务。参加上级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当天之内)的紧急会议或重大活动等。
(二)学院工作人员前往外地进行基层扶贫工作。
(三)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到学院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四)保障学院工作人员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且公共交通工具尚未覆盖的区域。
第七条 干部职工因公出差由科室填写《昭通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向驾驶员开具《车辆派遣单》,安排车辆出行。单位应急车辆无法调配使用时,由办公室根据学院领导审批意见租用合法运营车辆出行。
第八条 公车调度由科室提出申请,一天至三天(含)由科室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单位公务车辆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车辆的购进、调拨、报废严格按固定资产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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