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昭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接待工作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住宿、就餐接待根据学院领导安排,原则上统一由办公室落实。
(二)各科室负责符合接待范围的日常业务工作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标准接待,在接待前向办公室报备。
第四条 所有接待均须有会议通知、活动通知、邀请书、工作联系函等公函。工作和居住地在昭阳城区内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安排用餐和住宿,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五条 严格食宿标准。接待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接待对象原则上应当主动支付房费,回单位按规定报销。参加会议的,食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住宿安排。住宿地点原则上安排在与接待对象住宿标准相符(接待对象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定点接待酒店、宾馆、招待所,严禁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领导安排住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住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二)就餐安排。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就餐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作餐制,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食堂,如食堂不具备接待条件,可就近餐馆安排就餐,形式为自助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桌餐,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不搞层层陪同,严禁安排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餐费和陪餐人数。接待餐费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非现场公务接待工作人员不提供工作用餐,确需安排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安排正餐以外的其他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九条 所有接待都要如实填写《昭通职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注明来宾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附上刷卡小票和菜单,由承办人员和陪餐人员各自签名,办公室对菜单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对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财务领导审签后,方可核销。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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