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向昭通职业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昭通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校内申诉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1.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申请;
2.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对违纪事件进行复查;
3.认为不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制作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4.认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制作复查报告,提请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生认为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诉:
1.认为处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认为处分依据错误或者依据不足的;
3.认为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认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第六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昭通职业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与学校学生科合署办公,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委员会由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人数为七人至十一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二级学院、(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及理由;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逾期申诉的,应具明未能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理由及其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起草申诉复查结论草案以及处理申诉上的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1.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2.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3.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委员会或办公室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办公室或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办公室应将申诉书副本送交负责该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调查、取证工作部门,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学校作出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提交办公室。
第十四条申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办公室收到申诉之日即为委员会接到申诉之日。
申诉人未按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办公室收到申诉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
必要时,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七条经过复查,委员会对申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及理由;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做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申诉人对委员会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昭通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
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研究做出复查决定后,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在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办公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和其他会议决定及办公室公文由委员会主任签章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负责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调查、取证工作部门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提交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严重影响委员会开展申诉复查工作的,委员会应报请学校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与复查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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