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23〕7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学校据此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综合其他相关情况,向各二级学院下达指标。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学院统一管理,评定领导小组对评定事项进行监督、审核。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分为2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800元,二档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8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评选优先满足认定出的特别困难档次学生,一等国家助学金剩余名额又在困难档次中评选相对较困难的学生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评选优先从认定出的困难档次筛选出相对较困难的学生享受。退役复学学生无论是否已进行过困难认定,均应纳入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专项资助范围。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评选程序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
(五)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无酗酒、抽烟等不良嗜好。
(六)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和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七)按时上下课,无旷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
(八)申请者的学年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分、德育成绩原则上不低于80分。
(九)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的。
第八条对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最高档次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各二级学院结合学校关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的相关安排,制定相关评选细则,向各班下发通知,进行评定。
1.评审申请材料主要应包括:
(1)申请人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评审要求上交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和重要材料;
2.评审依据材料:
(1)申请人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资助系统中的《本专科十二类重点保障人群学生信息表》;
3.班级在全班范围内学习相关评定细则及办法,并选出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构成要有班委成员、团支部成员、学生党员、普通学生、经济困难学生。
4.各班根据申请的经济困难学生在校表现(学习、工作、生活、思想状况及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集体活动、宿舍关系及同学关系等方面),进行班组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在全班范围内进行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各二级学院审核。
5.各二级学院根据各班推荐名单、结合学校的名额分配,及学生的现实表现评选出最终的名单在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确定名单及公示内容打印版(盖章)报送学生科。
6.学生科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公示、整理相关材料。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整个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学校收到上级部门批复和资金后,将国家助学金足额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获助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同一年度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原则不能重复获得。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其中任何之一者,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同一学年内获高额助学金者。
(二)无故不缴纳学费或住宿费者。
(三)受到各类通报和处分者。
(四)有吸烟酗酒、生活中存在铺张浪费行为及其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五)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六)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